
自《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晋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晋市政发【2007】13号、《晋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晋市医保字【2008】7号实施以来,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晋城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其生育保障水平,现就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生育女职工自怀孕起四个月内应到用人单位登记,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向医保中心备案,填写《晋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生育后,用人单位凭此表、职工生育相关资料(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以及住院发票、出院证、住院清单、病历)和单位财务账户到医保中心报销。未事先登记备案的不予报销。
二、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暂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补缴欠费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单位的医保专管员于每月的1日——10日向医保中心报送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资料,当月月底报销费用。当月未领的延迟到次月月底报销。
四、生育女职工未提供《独生子女证》的,需写清情况,由我单位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没有提供《独生子女证》的生育津贴费用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6】42号、市政府晋市政发【2007】13号文件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即正常生产按90天计算。属于难产(剖宫产)可增加15天,属于晚育可增加30天。
五、生育女职工生育住院时应选择晋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生育医疗机构,除急诊、急救和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外,都应选择定点医院分娩,如确有原因需异地生育的,提前办理《晋城市医保中心参保职工生育转院审批表》,报销时携带此表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支付。
六、没有生育过的女职工流产携带医院有效票据、诊断证明及男女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报销;已生育过女职工需另带节育措施相关证明方可报销;参保女职工流产费用报销最高限额标准为:住院人工流产:三级医院870元、二级医院750元、一级医院640元;门诊人工流产:三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240元、一级医院230元。
七、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续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女职工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八、生育女职工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我中心全部转入本人单位的账户,单位必须把生育女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全部给予本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我中心拨付的待遇金额与职工本人进行结算。
九、本规定从二O一O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晋城妇科医院是经山西省晋城市卫生局批准的、根据国际医学界先进的“生理—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理论,以全新的关爱视角看待女性疾病而构建的、晋城市首家面向女性、以特色妇科专科为特色的医院。医院位于晋城市省运汽车站旁与新市街交界处,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
晋城妇科医院自成立以来,探索路径、艰苦创业、励精图治,首创晋城“五个第一”:的创新型妇科医院。